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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的资格预审,审的是什么?

2020-01-08 10:29:20 



招投标的资格预审,审的是什么?

在招投标活动中,资格预审是很常见的环节之一,招标人需要专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对参加投标的企业或单位的承包能力、资格资质、业绩、财务等多方面进行审查,为最终确定中标人提供参考依据。因此,在今天整理了一些资格预审基本知识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一、招投标的资格预审,审的是什么?
第一、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的营业范围是否与招标项目一致,执照期限是否有效。这包括公司名称、营业范围和法定代表人三项内容。营业执照的信息应该保持一致,不能出现假冒的情况。
第二、企业资质等级和生产许可。
施工和服务企业资质的专业范围和等级是否满足资格条件要求,货物生产供应企业是否具有相应的生产供应许可证、产品强制认证等证明文件。
第三、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范围是否与招标项目一致,执证期限是否有效。
第四、质量管理、环境管理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书。
认证范围是否与招标项目一致,证书有效期限是否涵盖投标截止时间。
第五、财务状况。
审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近年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银行授信额度。
第六、类似项目业绩
申请人提供招标人约定年限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的复印件等证明材料;正在施I或生产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第七、信誉。
根据申请人近年来发生的诉讼或仲裁情况、质量和安全事故、合同履约情况以及银行资信,判断其是否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条件要求。
第八、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资格。
审查项目经理和其他技术管理人员的履历、任职、类似业绩、技术职称、职业资格等证明材料,评定其是否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能力要求。
第九、联合体申请人。
评审联合体协议中联合体牵头人与其他成员的责任分工是否明确;联合体投标的资质等级是否符合要求联合体各方有无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对同一标段的投标。
第十、其他。
评审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是否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特别注意是否存在申请人的限制情形。
二、招投标“资格预审”流程时间期限都有哪些?
1、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曰。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2、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期限: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3、资格预审文件异议提出期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4、资格预审文件异议答复期限: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5、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自知道或应该知道之日起10日内
《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以上就是关于招投标资格预审的相关介绍,希望小编的整理会对你有所帮助,公司主要从事工程造价、招标代理、政府采购、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同时公司正在火热招商加盟中,欢迎加盟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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